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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送別人手機,要承擔對方「已讀不回」的風險。(圖/記者周宸亘攝)劉北元/別鬧了,鄭捷
朕沒給的,你不能要,朕已經給了,就不能拿回來。從法律上來說,手機已經透過贈與及交付,成立契約且移轉所有權,手機就是這位女生的。但是這位先生卻用不實的謊言與手段把對方的手機拿回來,已經涉嫌詐欺,這位女生是可以提出告訴的。
方儉/貪婪的發展太陽能
「好的,沒問題。」
掰惹為,收禮物以後,已讀不回不是「婊子」,不要用這種字眼批評人家啦!你自己要送的,憑什麼要用自我感覺良好的方式去要求人家在感情上回饋?
葉毓蘭/集體貪瀆,高估基層員警
況且,這位先生在贈與對方手機時,有跟對方說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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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柏鋒/不自我負責的父母Bye
藍弋丰/以色列說不文化部當寶
李艷秋/蔡政府留中國假自己打臉
周偉航/以愛為名的邪惡
鍾文榮/失去未來的大學畢業生
●作者呂秋遠,碩博士畢,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粉絲專頁,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,來稿請寄:editor88@ettoday.net
這樣才會成立附條件的贈與契約啊!如果沒有事先說好,只是內心期望,那叫做一相情願而已。是誰說送別人東西以後,對方就一定要交往或回饋?
法律上,贈與可以附條件,例如贈與女生手機的同時,要求對方要寫一張卡片回報(雖然這也很沒意義),但是贈與一支手機,就要求對方已讀要回,否則就是婊子,這種嗜好我還第一次聽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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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東西給別人,就是要承擔已讀不回的風險。
文/呂秋遠
4張圖告訴你台灣外貿輸在哪裡?
「安安你好,我送你手機了,以後你不可以已讀不回喔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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